河北大学是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
学校始建于1921年,初名天津工商大学,校址位于天津市马场道141号。建校伊始,学校即以本科建制,大学立名,秉持“育中华有为之青年、办德智并育之大学、促中国之现在化”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工商人才。1933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工商学院,“实事求是”校训传统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抗战时期,学校不避灾祸,坚守津门,逆境办学,汇集了一大批名师巨擘,在当时享有“煌煌北国望学府,巍巍工商独称尊”之美誉。其后,学校历经私立津沽大学、国立津沽大学、天津师范学院、天津师范大学不同时期。1960年,河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建设一所以省名定名的综合性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遂改建为综合性大学并定名河北大学。1970年,迁址河北省保定市。2005年,河北省职工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并入河北大学。学校虽数易校名,几经辗转,但办学历史从未中断,发展成为具有影响力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建设与发展得到河北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2002年,成为财政部、教育部重点支持的全国5所高校之一。2005年,成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2012年,成为全国14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之一。2016年,成为国家中西部“一省一校”重点建设大学,同年被河北省列为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部省合建河北大学的协议》,跻身国家“部省合建”高校行列。2020年,河北省制定支持河北大学部省合建工作的实施方案。以“部省合建”为契机,学校对接河北省文化旅游产业、医药产业和现代绿色产业,重点建设了燕赵文化学科群、生命科学与绿色发展学科群,在燕赵文化保护与开发、白洋淀流域生态治理等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分布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大门类。设有85个本科专业,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4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临床医学、植物与动物科学等5个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
学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现有本科生280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1000人。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一流本科课程21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3门;国家级“新工科”项目4项、“新文科”项目5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专业等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14个,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12个,国家级众创空间2个;5个专业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学校建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国延安精神教育基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首批“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高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实施“坤舆学者”支持计划。现有教职员工3416人,其中,专任教师2148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达到66.1%;拥有两院院士、国家杰青,“万人计划”、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优秀人才50人次,燕赵学者、省管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52人次。目前,学校有5位学者入选爱思唯尔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18位学者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学校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中心)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与企业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共建研究院2个。同时拥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基地)、工程实验室28个,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心、智库)24个,河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5个,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3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1个。近年来,学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项、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4项,3项社科研究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在《自然》杂志中国自然指数排行榜中,位列国内高校第84位。
学校坚持教育对外开放,先后与世界上100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设有河北省首个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南美洲、亚洲、非洲承办了3所孔子学院。学校构筑了覆盖学士、硕士、博士的留学生人才培养体系,是“教育部留学出国人员培训与研究中心”试点高校、河北省首家具有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高校,河北省首个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项目建设高校,以及入选国务院侨办“华文教育基地”的高校。
河北大学自发轫至今,已走过一百年辉煌历程。一百年来,一代代学者捧土培根、筚路蓝缕,一代代学子努力向学、蔚为国用。以华南圭、马沣、顾随、吴玉如、裴学海、张弓、高镜莹、滕大春、张镈、雷石榆、詹锳、漆侠等为代表的前辈学人在这里躬耕执教,作育英才,培养40多万名优秀人才,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作出了积极贡献。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河北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四个服务”时代使命,遵循“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办校、服务兴校、依法治校”办学理念,在“部省合建”平台上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力争早日建成“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一流高水平大学。
河北大学章程
序 言
河北大学创立于1921年,初名天津工商大学,其后历经天津工商学院、私立津沽大学、国立津沽大学、天津师范学院、天津师范大学不同时期。1960年,改建为综合性大学并定名河北大学。1970年,迁址河北省保定市。2005年,河北省职工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并入河北大学,同年学校成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2012年,跻身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建设行列,获得“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支持。2018年,成为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学校传承“实事求是”校训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办校、服务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实施“文科登峰、理工科振兴、医科崛起”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与创新水平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大学(简称“河大”),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BU。网址为www.hb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l80号。学校设有五四路校区、七一路校区、裕华路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大学。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学校发展定位:“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一流高水平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国际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反对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河北省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赋予其监察职能,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下列事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四十五人组成,任期四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科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提出咨询建议,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及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负责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发展实际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制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
(四)制订年度招生计划;
(五)组织学院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主要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及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学院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定设置隶属于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中心、研究院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实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捍卫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五)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升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师发展体系,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师德师风建设与考核激励相结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员工受处分或者处理期间,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相应资格、资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完善申诉规则与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协议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在学业发展、生活保障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以及各类表彰仪式,充分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完善申诉规则与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切实维护学校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实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接受河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学校可以依法设立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基础教育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著名学府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园公共设施在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分会发展,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实事求是。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博学、求真、惟恒、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其中以篆体字“河北大学”象征悠久的办学历史;长城的形象象征河北及燕赵大地,长城图案为“U”型(英文University的字首);下部的曲线表示水纹,有地理方位的寓意,也比喻对人才的培养;外环上方是“河北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郭沫若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河北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l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能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依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据本章程审查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申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学校名称及起讫年月 | 姓 名 | 职 务 | 任 期 |
---|---|---|---|
天津工商大学 1921.7-1933.7 | 于溥泽(法籍)P.P.Jubaru | 校长 | 1921.7-1925.7 |
裴百纳(法籍) A.Bernarb | 校长 | 1925.7-1931.5 | |
赵振声 | 院长 | 1931.6-1933.7 | |
天津工商学院 1933.8-1948.11 | 华南圭 | 院长 | 1933.8-1937.8 |
刘 斌 | 代理院长 | 1937.9-1943.7 | |
刘迺仁 | 院长 | 1943.7-1948.11 | |
私立津沽大学 1948.11-1951.9 | 刘迺仁 | 校长 | 1948.11-1949.1 |
华卜相贤(法籍) | 代理校长 | 1949.1.4-1949.1.8 | |
王峻德 | 代理院长 | 1949.6-1951.9 | |
国立津沽大学 1951.9-1952.9 | 王金鼎 | 党支部书记 | 1951.9-1952.9 |
张国藩 | 校长 | 1951.9-1952.9 | |
天津师范学院 1952.9-1958.7 | 任子墉 | 党支部书记 | 1952.10-1953.4 |
任子墉 | 党总支书记 | 1953.4-1953.10 | |
温宗祺 | 党总支书记 | 1953.10-1954.12 | |
鲁 义 | 党总支书记 | 1954.12-1956.5 | |
温宗祺 | 党委书记 | 1956.5-1957.10 | |
戈 华 | 党委书记 | 1957.10-1958.7 | |
梁寒冰 | 院长 | 1952.9-1958.7 | |
天津师范大学 1958.7-1960.7 | 戈 华 | 党委书记 | 1958.7-1960.7 |
梁寒冰 | 校长 | 1958.7-1960.7 | |
河北大学 1960年7月至今 | 戈 华 | 党委书记 | 1960.7-1963.12 |
梁寒冰 | 校长 | 1960.7-1963.3 | |
李泽民 | 党委书记 | 1963.11-1966.7 | |
张承先 | 校长 | 1963.3-1966.6 | |
李泽民 | 文革委主任 | 1966.7-1968.3 | |
萧 光 | 代理党的核心组组长 | 1972.12-1975.1 | |
李芳林 | 党的核心组组长、校革命委员会主任 | 1975.1-1978.7 | |
萧 光 | 党的核心组组长 | 1978.7-1980.4 | |
周学鳌 | 党委书记 | 1980.6-1983.8 | |
周学鳌 | 校长 | 1978.7-1983.8 | |
钟 毅 | 党委书记 | 1983.8-1984.11 | |
于善瑞 | 校长 | 1983.8-1990.9 | |
潘春堂 | 党委书记 | 1984.11-1991.11 | |
贾瑞增 | 党委书记 | 1991.11-1994.5 | |
李志阐 | 校长 | 1990.12-1994.5 | |
吴家骧 | 党委书记 | 1994.5-1999.8 | |
吴家骧 | 校长 | 1994.5-1996.3 | |
张留成 | 校长 | 1996.3-1999.8 | |
詹福瑞 | 党委书记 | 1999.8-2004.2 | |
王洪瑞 | 校长 | 1999.8-2012.6 | |
左晓光 | 党委书记 | 2004.3-2009.6 | |
王洪瑞 | 党委书记 | 2009.6-2016.9 | |
傅广生 | 校长 | 2012.6-2017.6 | |
郭 健 | 党委书记 | 2016.9-至今 | |
康 乐 | 校长 | 2017.6-至今 |
本科生招生 | |
通讯地址: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71002 电子邮箱:hbuzsb@hbu.edu.cn | 地点:河北大学文苑楼二楼教务处 电话:(0312)5079698 |
研究生招生 | |
通讯地址:河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71002 电子邮箱:hdyjsy@hbu.edu.cn | 地点:河北大学逸夫研究生教学楼214室 电话:(0312)5079489 |
留学生招生 | |
通讯地址:河北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邮政编码:071002 | 地点:河北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205办公室 电话:0312-5079523 |
河北大学本科专业一览表(2022-05-26更新)
序号
单位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类
学科门类
修业年限
授予学位门类
开设时间
1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
0501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51
2
文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
050103
中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2
3
文学院
古典文献学
050105
中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4
4
历史学院
历史学
060101
历史学类
历史学
4
历史学
1952
5
历史学院
世界史
060102
历史学类
历史学
4
历史学
2014
6
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学
050301
新闻传播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82
7
新闻传播学院
广告学
050303
新闻传播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96
8
新闻传播学院
编辑出版学
050305
新闻传播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1
9
新闻传播学院
播音与主持艺术
130309
戏剧与影视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11
10
新闻传播学院
广播电视学
050302
新闻传播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0
11
经济学院
经济学
020101
经济学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1960
12
经济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1
经济与贸易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1993
13
经济学院
金融学
020301K
金融学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1994
14
经济学院
经济统计学
020102
经济学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1972
15
经济学院
保险学
020303
金融学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2004
16
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
120201K
工商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94
17
管理学院
财政学
020201K
财政学类
经济学
4
经济学
1972
18
管理学院
会计学
120203K
工商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73
19
管理学院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20102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93
20
管理学院
图书馆学
120501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85
21
管理学院
档案学
120502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86
22
管理学院
旅游管理
120901K
旅游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1997
23
管理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
120206
工商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2
24
管理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
120403
公共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2
25
管理学院
电子商务
120801
电子商务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3
26
管理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
120401
公共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3
27
管理学院
财务管理
120204
工商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3
28
管理学院
市场营销
120202
工商管理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4
29
外国语学院
英语
050201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43
30
外国语学院
日语
050207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71
31
外国语学院
俄语
0502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51
32
外国语学院
法语
050204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1998
33
外国语学院
朝鲜语
050209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5
34
外国语学院
葡萄牙语
050232
外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19
35
教育学院
教育学
040101
教育学类
教育学
4
教育学
1927
36
教育学院
应用心理学
071102
心理学类
理学
4
理学
2000
37
教育学院
学前教育
040106
教育学类
教育学
4
教育学
1986
38
教育学院
教育技术学
040104
教育学类
教育学
4
理学
2001
39
法学院
法学
030101K
法学类
法学
4
法学
1981
40
法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201
政治学类
法学
4
法学
1994
41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哲学
010101
哲学类
哲学
4
哲学
1955
42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社会工作
030302
社会学类
法学
4
法学
2001
43
艺术学院
音乐学
130202
音乐与舞蹈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1996
44
艺术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
130304
戏剧与影视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00
45
艺术学院
绘画
130402
美术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02
46
艺术学院
动画
130310
戏剧与影视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03
47
艺术学院
广播电视编导
130305
戏剧与影视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04
48
艺术学院
舞蹈学
130205
音乐与舞蹈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11
49
艺术学院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设计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13
50
艺术学院
环境设计
130503
设计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13
51
艺术学院
书法学
130405T
美术学类
艺术学
4
艺术学
2015
52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1
数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52
53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080910T
计算机类
工学
4
工学
2020
54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软件工程
080902
计算机类
工学
4
工学
2003
55
网络空间安全与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901
计算机类
工学
4
工学
1983
56
网络空间安全与计算机学院
人工智能
080717T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工学
2020
57
网络空间安全与计算机学院
信息安全
080904K
计算机类
工学
4
工学
2015
58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物理学
070201
物理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76
59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应用物理学
070202
物理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88
60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714T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理学
2002
61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080705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理学
1991
62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080414T
材料类
工学
4
工学
2015
63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化学
070301
化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52
64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材料化学
080403
材料类
工学
4
理学
1994
65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环境科学
082503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工学
4
理学
1999
66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407
材料类
工学
4
工学
2002
67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环境工程
082502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工学
4
工学
2002
68
药学院
药学
100701
药学类
医学
4
理学
1997
69
药学院
药物制剂
100702
药学类
医学
4
理学
2014
70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科学
071001
生物科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82
71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科学类
理学
4
理学
1994
72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工程
083001
生物工程类
工学
4
工学
2002
73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信息学
071003
生物科学类
理学
4
理学
2003
74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通信工程
080703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工学
1997
75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
080701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工学
1971
76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702
电子信息类
工学
4
工学
1970
77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自动化
080801
自动化类
工学
4
工学
1993
78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1
电气类
工学
4
工学
2003
79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类
工学
4
工学
2006
80
建筑工程学院
工程力学
080102
力学类
工学
4
工学
1979
81
建筑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
081001
土木类
工学
4
工学
2001
82
建筑工程学院
建筑学
082801
建筑类
工学
5
工学
2004
83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301
仪器类
工学
4
工学
2001
84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安全工程
082901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工学
4
工学
2004
85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2
机械类
工学
4
工学
1995
86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质量管理工程
120703T
工业工程类
管理学
4
管理学
2005
87
基础医学院
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
100201K
临床医学类
医学
5
医学
2006
88
基础医学院
临床医学院
医学影像技术
101003
医学技术类
医学
4
理学
2007
89
基础医学院
临床医学院
口腔医学
100301K
口腔医学类
医学
5
医学
2016
90
护理学院
护理学
101101
护理学类
医学
4
理学
2006
91
公共卫生学院
预防医学
100401K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医学
5
医学
2006
92
公共卫生学院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1007
医学技术类
医学
4
理学
2014
93
中医学院
中医学
100501K
中医学类
医学
5
医学
2010
94
中医学院
中药学
100801
中药学类
医学
4
理学
2006
95
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汉语言
050102
中国语言文学类
文学
4
文学
2005
联系电话:(0312)5079698
邮政编码:071002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电子邮箱:hbuzsb@hbu.edu.cn
2024年河北大学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汇总表
序号
学院
招生专业(类)
包含专业
首选科目要求
再选科目要求
1
文学院
中国语言文学类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古典文献学
仅历史
不限
2
历史学院
历史学类
历史学、世界史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3
新闻传播学院
新闻传播学类
新闻学、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广告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播音与主持艺术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4
经济学院
经济统计学
仅物理
不限
经济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国际经济与贸易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金融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保险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5
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会计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财务管理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人力资源管理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图书馆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档案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财政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劳动与社会保障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旅游管理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仅物理
不限
6
外国语学院
英语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日语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俄语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法语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葡萄牙语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7
教育学院
教育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学前教育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应用心理学
仅物理
不限
8
法学院
法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9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哲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社会工作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10
艺术学院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绘画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书法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音乐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舞蹈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动画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戏剧与影视学类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11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
仅物理
化学
软件工程
仅物理
化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仅物理
化学
12
网络空间安全与计算机学院
人工智能
仅物理
化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仅物理
化学
信息安全
仅物理
化学
13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物理学类
物理学、应用物理学
仅物理
化学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仅物理
化学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仅物理
化学
14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化学
仅物理
化学
化学生物学
仅物理
化学
材料化学
仅物理
化学
15
生态环境系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
仅物理
化学
16
药学院
药学类
药学、药物制剂
仅物理
化学
17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
仅物理
化学
18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仅物理
化学
自动化
仅物理
化学
通信工程
仅物理
化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
仅物理
化学
智能医学工程
仅物理
化学
19
建筑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
仅物理
化学
智能建造
仅物理
化学
建筑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20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安全工程
仅物理
化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
仅物理
化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仅物理
化学
质量管理工程
仅物理
不限
21
基础医学院
临床医学
仅物理
化学
口腔医学
仅物理
化学
医学影像技术
仅物理
化学
22
护理学院
护理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生物
23
公共卫生学院
预防医学
仅物理
化学
卫生检验与检疫
仅物理
化学
24
中医学院
中医学
仅物理
生物
中药学
仅物理
化学
25
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
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广播电视学(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动画(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戏剧影视文学(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26
国际学院
软件工程(ISEC)
仅物理
化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ISEC)
仅物理
化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ISEC)
仅物理
不限
金融学(ISEC)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国际经济与贸易(ISEC)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新闻学(ISEC)
物理或历史均可
不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二)学校代码:10075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概况:河北大学是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也是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学校学科门类齐全,分布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大门类。学校现设有87个本科专业,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临床医学、植物与动物科学等5个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学校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8个,并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
五四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七一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裕华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河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大学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能满足日常生活和学习基本要求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化学、化学生物学、材料化学、环境工程、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智能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中医学、中药学等专业。说明: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和培养,包含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两个专业。其中,环境工程专业不招色弱考生,环境科学专业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三)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绘画、动画、应用物理学等专业。说明:物理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和培养,包含物理学和应用物理学两个专业。其中,应用物理学专业不招色盲考生,物理学专业色盲考生慎重报考。
(四)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学、财政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质量管理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图书馆学、档案学等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四)北京、天津、湖北、江苏、福建、海南6省(直辖市)对进档考生在专业(组)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同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河北、辽宁、山东、浙江、重庆5省(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作退档处理。
(六)高考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开设有英语、日语、俄语课程,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普通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艺术类专业均使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分专业录取工作。
(一)对于舞蹈学、音乐学、设计学类、绘画、动画、书法学专业,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专业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
(二)对于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文化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学(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各生源省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二)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执行各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专业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三)戏剧影视文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执行各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文化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四)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不接受专业调剂。
(五)管理学院下设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对学生的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六)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是河北大学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共同建设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下设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等6个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学院所有专业均采用英语教学,对学生的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同时获得河北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国外合作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录取规则
(一)河北大学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nternational Scholarly Exchange Curriculum,简称ISEC)项目下设新闻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6个专业,录取规则同河北省普通类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作退档处理。
(二)ISEC项目所有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对学生的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ISEC项目采取双向学分互认的管理办法,学生符合河北大学本科毕业条件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河北大学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符合相关要求可进入国外大学学习,如符合国外大学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国外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国家民委专项招生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河北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河北大学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各专业(类)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本科:文科类专业(外国语类除外)学费为每生每年5060元,理科类及外国语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390元,医学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72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二)管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学费为每生每年22000元。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三)国际学院ISEC项目专业(新闻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学费为每生每年28000元。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四)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学费为每生每年50000元。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本科生住宿费标准:分为500、800、1000、1200元/生/年四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设有临时困难补助、校园无息救急借款、新生入学资助,并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依托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设立有专项奖学金等资助;为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学生减免学费,对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合作办学和ISEC项目专业)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招生咨询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s://www.hb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haoban.hb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的相关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决定2023年在部分专业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一、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招生人数
学制
法学
40
2年
通信工程
40
2年
预防医学
40
2年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
3.河北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未就业也未就读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4.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考生报考专业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报名考生登录河北大学本科生招生网(https://zhaoban.hbu.edu.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河北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生报名表》(见附件1)和《河北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生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
(三)报名材料
1.河北大学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生报名表;
2.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科成绩单(须加盖教务处公章);
4.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报名考生须将附件1、附件2和报名材料彩色扫描件于2023年6月17日18:00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buzsb@126.com,电子邮件标题为“XXX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申请材料”(XXX为申请人姓名)。逾期不再受理。
三、录取
1.学校按照报名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百分比位次择优录取,专业排名百分比位次相同时按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从高到低录取,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拟定录取名单,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2.每名学生限填报 1 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不进行调剂和征集。
四、报到
被录取考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籍管理
第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和学生日常管理由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若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学校不再以单独编班的形式组织上课,插入到相同专业课堂中就读。
六、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延长学习时间,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七、收费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公寓用品费、教材费及其他费用与本校2023级相同专业本科生相同。详细收费信息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八、其他说明
1.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学生资助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3.被预防医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录取的学生,毕业后不能以该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护士资格考试。
4.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无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5.报名考生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材料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与本人情况不符,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九、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312-5079698
河北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haoban.hbu.edu.cn/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序号
学院/相关部门名称
招生咨询电话
学院官网
1
文学院
0312-5079302
2
历史学院
0312-5077310
3
新闻传播学院
0312-5079309
4
经济学院
0312-5073185
5
管理学院
0312-5079324
6
外国语学院
0312-5073256
7
教育学院
0312-5079336
8
法学院
0312-5079340
9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0312-5073262
10
艺术学院
0312-5073060/5073055
11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0312-5079351
12
网络空间安全与计算机学院
0312-5073087
13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0312-5077313
14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0312-5079357
15
生态环境学院
15230263161/15230267680
16
药学院
0312-5971107
17
生命科学学院
0312-5079365
18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0312-5077339
19
建筑工程学院
0312-5079375
20
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0312-5999273
21
基础医学院
0312-5078523
22
护理学院
0312-5075651
23
公共卫生学院
0312-5078518
24
中医学院
0312-5078512
25
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
0312-5073393
26
国际学院
0312-5073130
27
学生资助
0312-5077335
28
后勤服务
0312-5071139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9698
电子邮箱:hbuzsb@h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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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行动——石药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在五四路校区成功举办。石药集团党委书记张永太,人力资源中心高级总监高秀强,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秘书长马义芝等出席活动。党委书记郭健会见了张永太一行。党委常委、副校长孟庆瑜,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李金善出席颁发仪式。
郭健在会见时介绍了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对石药集团的捐资助学行为表示感谢,希望与石药集团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创新型医药人才培养等领域进一步开展务实合作。
党委书记郭健会见石药集团党委书记张永太
奖助学金颁发仪式上,张永太介绍了集团设立“晨光行动——石药奖助学金”的初衷,希望与河北大学建立合作长效机制,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孟庆瑜希望获奖助学金的同学秉持感恩情怀,强化专业使命,勇担时代重任,希望与石药集团开创校企合作新范例,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上有新作为。李金善代表学校向石药集团颁授了捐赠证书。马义芝宣读了获得石药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校企领导共同为获得石药奖助学金的学生代表颁奖。
石药奖助学金由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捐资我校设立,每年100万元,连续设立三年,旨在资助贫困有志、奖励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本年度我校共计390名学生获得该项奖助学金。
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教育基金会、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药学院、第六临床医学院相关负责同志,获得该项奖助学金的学生代表参加了活动。
奖助学金颁发仪式现场